被警察揮手攔檢,不理會而直接離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是會吃上「拒檢逃逸」罰單,是要罰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大部分的人一定會辯解,「我又沒看到警察」、「也沒聽到哨子聲音」,如何證明我有拒檢逃逸?
多數人收到罰單,多以繳費認裁,「拒檢逃逸」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有「拒檢」行為,此部分可以對員警「是否能舉證行為人確實違規」提出質疑,部分員警為求謹慎,多有配帶錄影設備,但少部分沒開錄影設備的,就會面臨挑戰。
以近日(108.6.25)新聞報導為例,一機車騎士在人行道上騎機車,被員警逕行舉發開罰,繳完罰單後,又再收到一張「拒檢逃逸」罰單1萬元,事後發現員警是在30米大馬路對面人行道舉發,提告主張沒看到員警示意、2人眼神沒有接觸,無主觀上拒檢逃逸故意,要求撤銷罰單,新北地院判他勝訴。
主觀上,「拒檢」是行為人已意識到警察的攔檢動作,才會有「拒檢」作為,若可提出「沒看到」警察的攔檢動作作為抗辯,並以員警「在遠距離舉發」並無察覺等客觀上狀態,沒看到「攔檢」當然不會構成「拒檢」要件。
惟對騎士在人行道上騎機車,而遭逕行舉發的部分,實務上的認定,是以員警的舉發為主,此部分就較無法挑戰了。
拒檢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61條、第63條部分修正條文,自107年9月1日施行 |
- 發佈時間:107-09-07
- 類別:[交通新聞] [交通小知識]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及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63條,行政院業於107年7月23日以院臺交字第1070094210號令定自107年9月1日施行(如附件)。
本次修正重點簡要說明如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對於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提高罰則,由舊法處3,000~6,000元罰鍰,加重為處1萬~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五年內再犯者處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對於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或撞傷執勤人員,由舊法處3~6萬元罰鍰,加重為處9~15萬元罰鍰,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五年內再犯者,處15萬元罰鍰,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交通局籲請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詳情可參考:https://g.yam.com/pCu8L
-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ex66C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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